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示范引领作用,6月27日下午,新蔡县人民法院院长付自强担任审判长,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代某、徐某、刘某、闫某、葛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代某、徐某、刘某、闫某、葛某与杨某、马某等十一人在新蔡县鑫源商贸城黄峰小吃店二楼包间内吃饭喝酒,因杨某没有喝酒,刘某、代某等人遂对杨某进行殴打,闫某、徐某、葛某也随之对杨某进行殴打;后在黄峰小吃店南侧过道内,杨某上前拉拽代某,双方发生厮打,刘某、徐某等人发现后上前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厮打后,五被告人欲逃离现场,在北湖路长安小区附近的道路上,被杨某、田某等人追上,杨某打了刘某一拳,后五被告人又对杨某、田某进行殴打。经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田某的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徐某、刘某、闫某、葛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代某、徐某、刘某、闫某、葛某均对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田某的谅解,被告人葛某还当庭宣读了悔过书。庭审中,付自强院长耐心地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嘱咐被告人要严格要求自己,慎重交友,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遇事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同时,付院长还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教育,告诫他们要注重家风和家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庭审最后,付院长还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提出了殷切期望,希望他们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努力成为国家栋梁,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案庭审过程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