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候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蔡县化庄乡后王庄村北公路处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事发后,候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2月20日12时许,候某某到化庄派出所投案。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逃逸推定候某某负全责,量刑时不应再将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要件,行为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本案,交警部门根据候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为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即候某某驾车逃逸行为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时对该逃逸行为就不能重复评价。根据被告人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其具有自首及赔偿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