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在不满足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法院该如何判决呢?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古吕法庭审结了14起合同纠纷类的系列案件。
该系列案原告为新蔡县房地产管理所,14名被告均是90年代前后在原告处任职的职工,90年代中旬,因面临城区改造,原告新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了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经主管局批准和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在被告自愿的基础上每人集资1万元建房,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成后被告享有使用、收益权,以此作为职工福利待遇,原告对所建房屋享有所有权,合同并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1.调出;2.逝世。现原告房产所以合同履行已经超过20年租赁期间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系列案中,原告新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共同集资所建,合同内容也不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应是集资建房类合同,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因该合同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至原告起诉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