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他人的彩礼不愿返还,却辩称彩礼被原告抢走。5月12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田某与被告段某(女)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9月相识,2007年农历9月3日经媒人之手原告交给被告彩礼15000元。2007年农历9月20日原告又从大连汇给媒人5000元后转交给被告。但在接收彩礼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审理中,被告辩称其接受的20000元彩礼已经被被告抢走并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原告并没有抢走被告20000元的事实。
在主审法官的说法析理下,被告承认原告并没有抢走20000元彩礼,只是因为接收的20000元彩礼已经花完,自己没有钱返还,所以才虚构事实说彩礼已经被原告抢走。经调解,原、被告达成由被告当庭返还4000元彩礼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