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13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案,被告王景枝(化名)赔偿原告郭春霞(化名)经济损失7316元。
郭春霞与王景枝均系上蔡县洙湖镇人,两家系东西邻居,关系很好。今年2月10日(即正月十六),王景枝家请来亲朋拆旧房准备建新房,傍晚时分,旧房西、北、南三面墙都拆掉了,唯有东墙还没有拆掉,由于天逐渐黑了,王景枝招呼亲朋们吃晚饭,当天晚上,天刮大风,乌云密布,不料一阵风,将王景枝家旧房东墙刮倒,把与王景枝一墙之隔的郭春霞家一头母猪和十二头猪砸死。郭春霞找到王景枝要求赔偿,王景枝争辩说,是风把墙刮倒,其不应负赔偿责任。交涉无果,郭春霞把王景枝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景枝虽然对郭春霞家的母猪和猪仔的死没有直接过错,但是,王景枝应该预见自家的房墙存在安全隐患,应对其建筑物的安全尽到最大努力。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财物受到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景枝在举证期间不能证明自己对郭春霞家的母猪和猪仔的死亡没有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法院依法判定王景枝对郭春霞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王景枝赔偿郭春霞赔偿7316元的协议。至此,这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