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喻某诉被告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吕某返还原告喻某彩礼9000元。
2008年1月29日,原告喻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被告吕某到原告喻某家相亲,原告喻某给付被告吕某彩礼13000元。2008年2月5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原告喻某再次给付被告吕某上车钱880元、下车钱660元。被告吕某与原告喻某共同生活十天,后回到娘家,再也不愿与原告喻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喻某与被告吕某短暂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喻某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双方已短暂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吕某收受原告喻某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酌定为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