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六一”来临之际,5月29日上午,驻马店市中院联合上蔡县人民法院走进上蔡县第三小学普法宣传,为在校师生开展了一场以“拒绝校园欺凌 成就美好人生”为主题的迎“六一”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法治教育宣讲活动。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伴着整齐嘹亮、青春飞扬的上蔡一中学生少年中国说诵读,活动开始,感染着现场每一个人。宣讲中,由学生表演了情景剧,对案情重现,法官史瑶现场点评,向老师和孩子们讲解了关于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知识,传授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
活动结束后,驻马店中院召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并发布六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2件485人,涉案罪名多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罪。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均设立专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庭,抽出至少一名女法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罪记录依法进行封存,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符合“管、缓、免”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对其适用管制、缓刑、免刑,帮助其早日回归校园、回归社会。同时,加强同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公、检、法、司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共同做好该两类案件的预防和对受害人的安抚、疏导和帮助工作。
驻马店市两级法院秉承“最好的审判是教育”的理念,通过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该两类犯罪行为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向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安全提示,向学校、幼儿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堵塞漏洞,加强制度防范,避免更多的孩子遭受侵害。
典型案例
吕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某日晚 12时许,吕某某与李某、陈某、姚某酒后在沿河路上步行,看见被害人禹某、刘某二人,陈某和李某强行将二被害人拽到河堤下面的小路上,对禹某进行殴打,随后吕某等四人对二被害人搜身,将禹某身上的一百三十多元现金和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SPLUS手机抢走,又将其女友刘某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海信T20手机一部,现金一百多元。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吕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已被某财政金融学院录取;系未成年人,有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生效。
意义
这是一起未成年毕业生暑期酒后临时起意引发的抢劫案。被告人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在暑假脱离学校监管期间,深夜还在夜市饮酒。缺乏自控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自愿认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已被某财政金融学院录取为新生。为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回归校园继续学习深造,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余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缀学的未成年人余某某将被害人于某、张某、陈某的电动车电瓶及被害人钱某、刘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4543元。案发后,余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上述五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五被害人均对余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余某某系未成年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以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生效。
意义
本案是一起缀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据统计,我市缀学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高达62.4%,反映出缀学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社会管理、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告人本该在学校安心学习,却因厌学而辍学,又因父母疏于管教,没有谋生技能而游荡在社会,走上侵财的犯罪道路。我们为了挽救这名被告人,对其依法适用了非监禁刑。但也应该反思我们的家庭教育是否存在问题,我们的社会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什么有这么多孩子小小年纪就辍学?我们在审判的同时,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改善孩子成长的大小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陈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某日0时许,王某、石某假借被害人苏某、冯某调戏陈某女朋友孙某之名,纠集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张某某等人,强行将苏某、冯某带到“大风歌”酒吧北侧一工地,肆意殴打和羞辱苏某、冯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苏某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冯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为了挽救三名未成年被告人,使其能够回到校园继续学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现已生效。
意义
本案三被告人均系留守未成年人,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跟随祖父母生活,从小被溺爱,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没有善恶是非和法律观念,结交了社会闲散人员,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哥们义气较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留守孩子犯罪和被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家庭的孩子,这也反映出留守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我们在这里也呼吁外出务工的父母们,能够与留守的孩子们多沟通,即使不在身边也能让孩子们体会到父爱、母爱,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关爱留守群体,给他们多一分温暖、多一分保护。
王某、姚某辉、姚某坤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某日晚,被告人王某、姚某辉、姚某坤与被害人王甲(未成年)在某超市北侧喝酒。期间,王某因之前与王甲有矛盾,便唆使姚某辉、姚某坤,共同对王甲进行殴打致王甲昏迷。为掩盖犯罪,三被告人预谋将王甲投入井中杀害。姚某辉、姚某坤按照王某的安排将王甲抬到王某的电动三轮车上。后姚某坤单独离开,王某与姚某辉二人将王甲拉至某村委北侧机井附近,再次采取捂嘴、击打头部等手段对王甲实施殴打,并搜走王甲随身携带的iPhone4手机,之后将王甲投入机井。经鉴定,王甲系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辉、姚某坤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姚某辉系主犯,姚某坤系从犯;姚某辉、姚某坤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姚某辉、姚某坤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超出法定赔偿数额向被害人父母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姚某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已生效。
意义
本案三被告人过早缀学,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淡漠,缺乏有效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被害人与三名被告人系朋友关系,而且与其中两名被告人系同村村民。朋友在相处过程中发生口角存在一些矛盾本属正常现象,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冲突和矛盾中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因一点小矛盾便以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缺乏对生命、对法律起码的尊重和敬畏。四名花季少年,二人失去宝贵的生命,二人身陷囹圄失去自由,给四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伤痛。在此提醒青少年朋友,遇事要冷静,时刻保持理智、克制,在冲突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妥善的化解矛盾。
郑某强奸、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郑某通过许诺高薪的手段组织王某、王某德、崔某某、靳某等人到学校附近,通过QQ等手机聊天工具,使用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聊天后以请吃饭、交友为名将未成年被害人约出,之后由自己或指使同案犯以让被害人做女朋友的名义实施强奸,再将被害人手机收缴,对被害人实施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多名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招募、强迫等手段控制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郑某侵害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已生效。
意义
反映了未成年女性在自我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危险的防范和认识。我们在依法严惩被告人之余,更应该反思我们对女性安全教育的缺失,我们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加强对孩子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同时,该案也反映出网络时代的犯罪新手段,在此提醒广大的未成年人朋友:不可轻信网友,更不能随意约见网友,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避免掉入网络陷阱。
宋某收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某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收以被害人父母均在外打工,关心被害人学习为由,在被害人尚未起床的情况下,进入到被害人宋某某卧室。在与其聊天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亲吻、搂抱和抠摸阴部的猥亵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卧室猥亵幼女,应予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宋某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生效。
意义
这是一起被告人零口供而法院对其认定有罪的案件,宋某收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此类犯罪行为隐蔽,取证困难,证据单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一不良思想在社会上流传多年,特别是对于此类隐蔽犯罪,被告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供认,法院就无法对其定罪。事实上任何的犯罪都有迹可循,即便被告人拒不供认,但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发破案情况、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依然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此类犯罪性质恶劣,败坏社会伦理道德,给幼女带来的精神创伤不可估量。对此,法院严格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此类犯罪受理一例,严惩一例,依法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待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在此也告诫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