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挑战。为了兑现这一承诺,新蔡法院集中执行活动已常态化,同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执行效果明显。笔者通过对两起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处理,与执行部门密切对接,使两起执行案件顺利执接。
李某诉张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为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提供连带担保,后借款人王某向李某支付现金32000元。李某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称借款人支付的是前两年的利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两年以后的利息。法院按原告的诉求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时,审判人员发现,在一审庭审时,原告即对被告的有些主张作出认可,提出让被告张某只偿还80000元本金即可,由于时间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掌握这一情况,再审审查法官与李某诉张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制定突破点,从法律规定等方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顺利履行),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李某诉袁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法院以袁某在外务工的收入标准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李某申请执行,袁某申请再审。执行法官是刚从民事审判岗位调整过去的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比较熟悉,其耐心地从法律角度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不再申请再审。
以上两起执行案件的处理,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动作,但较好的执行效果还是明显的,这对我们的执行工作应该有一定的启发,即审理与执行有机对接,拓展执行新思路。长期以来,审理与执行似乎两张皮,无论审理环节人员对执行环节,还是执行环节人员对审理环节,均有欠缺的地方,遇到问题也有推的现象,缺乏沟通与合作,缺乏共同解决问题的思想,业务上也缺乏弥补性。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如果审理与执行能更好地有机对接,对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