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被告人张希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希仲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被告人张希仲继续练习法轮功,并伙同他人到处张贴法轮功宣传品。2008年8月7日上午11时,上蔡县公安局民警与和店乡政府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张希仲家回访时发现其家中放有光盘(71张)、法轮大法(新经义1本)等
大量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经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技术鉴定,以上物品均为法轮功宣传品。
根据上诉事实,上蔡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