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被烫伤 学校未尽责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18 09:04:08


    5月14日,新蔡县法院审理一起学生在校被开水烫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新蔡县培英小学赔偿原告赵某各种损失20000余元。

    被告培英小学是一所食宿性全托学校。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原告赵某(系被告学校学生)在上课前感到口渴,生活管理员带其到厨房倒开水并让其在门口等候,但原告尾随进入厨房,不慎撞上正在倒开水的厨房师傅胳膊,将原告面部、颈部烫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所食宿全托学校,虽订有安全制度,但在课前学生需要饮用开水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未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对个人损害应负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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