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儿童同玩爆竹 炸伤一人均有责

  发布时间:2009-05-18 09:11:38


    5月13日新蔡县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郑某、第三人王某分别赔偿原告梁某各种损失40000余元、8000余元。

    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王某系同村组人,均系未满10周岁儿童。2008年11月29日下午,三人将爆竹的火药装在一只玻璃瓶里,由第三人王某从家中拿来火柴,由原告梁某手持玻璃瓶,让被告郑某点燃,玻璃瓶爆炸后将原告右手炸掉四个手指并炸毁手掌,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剥开爆竹,并将火药装进玻璃瓶,被告应知装有火药的瓶子具有巨大危险性而点燃,对此损害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手持玻璃瓶故意让被告点燃,应负次要责任。第三人向原、被告提供火柴,为点燃玻璃瓶提供了一定条件,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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