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单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杨某经营的一家快餐店打工,因干活勤快,任劳任怨,老板杨某于年前承诺自2018年起给其一年涨一次工资。但转眼到了2018年3月份,老板却对涨工资的事只字未提。张某自此心有不满,2018年3月起,趁着卖早点收钱之机多次将收取的早餐费据为己有,共计获利200余元。后杨某通过查看监控发觉,便将张某解雇,并于2018年4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得知后,便于2018年5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了取得杨某谅解以便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张某自愿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0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