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拒履合同,法院判决限期交房

  发布时间:2018-07-30 16:34:19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地产公司不履行义务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杨某。

    2017年8月10日原告杨某以723450元的价格与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两套房屋。在房屋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建成交工的情况下,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两套涉案房屋。

    由于此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原告的居住能否尽快得到实现。从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承办法官周长义深入研究案情,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的分析,作出合法、合理判断。法院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新蔡县艺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约定位置的两套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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