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凌某、冉某分别被法院判处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并处二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1、200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乘坐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窜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邮政储蓄所门前,乘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走张某某现金23000元及通讯簿等物。2、2008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凌某、朱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乘坐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窜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三A裤城门前,乘被害人杜某某不备,抢走现金3700元及银行卡、钥匙等物。3、2008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凌某、冉某、朱某某预谋后乘坐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窜到西平县柏城办事处东大街人寿保险公司附近,乘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现金900余元及银行卡、手机等物。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郭某某、凌某、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人身危险性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