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百善孝为先,但在法治社会里,更要依法行孝,否则触犯了法律,就变成好心干坏事了。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女二人非法猎捕青蛙的案件,二被告人均犯非法狩猎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甲出生于1964年9月,家住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常年腰、腿疼痛,其女儿路某乙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后听别人说用青蛙熬水专治各种腰疼、腿疼,路某乙虽心存怀疑,但一想到老父亲犯病时疼痛的样子,遂和父亲路某甲商量一起去捕青蛙。
2018年7月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路某父女两人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头戴式矿灯和网兜等工具,在新蔡县棠村镇田庄西南角的水塘边,采用夜间照明等行猎的禁用方法,非法猎捕疑似青蛙的野生动物,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共计99只。经新蔡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黑斑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开庭时,路某甲哭着对时明生法官说:“都是因为我的病害了我闺女,希望法官给她一个机会。”
承办人时明生考虑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猎捕的黑斑蛙已被放生,本案中路某乙捕蛙的动机是为给其父亲治病,而不是为了谋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上诉,并表示感谢,同时法官也告诫二人要到正规医院看病,不要再听信偏方,并对路某乙说尽孝心的方式有很多种,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不仅害人还害己。
这个案件不仅是法与情的碰撞,更反映出大多数人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失,它们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地球的必需品,它们为人类单调的生活增添色彩,否则我们怎么感受到“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的喜悦、恬美和幸福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