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件,身为村委委员的被告人马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危房改造款、冒领五保户生活费共计19400元,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所退赃款19400元被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马某系中共党员,中专文化,2009年到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刘庄村委工作,2012年至案发前任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刘庄村委村委委员、文书。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某利用协助棠村镇政府从事村委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构刘庄村委五保户刘洪超危房改造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5000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马某利用协助棠村镇政府从事民政优抚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隐瞒本村五保户刘某某已于2015年11月29日死亡的事实,冒领刘某某五保户生活费4400元。马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扶贫、优抚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危房改造款、冒领五保户生活费共计19400元,属刑法规定的贪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马俊具有到案后否认骗领危房改造款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且系在全国开展扶贫攻坚工作期间顶风作案,在提起公诉前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