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长期供应货物,结算时因无法结清货款,双方合意出具借条,经多次索要未清偿,最终对簿公堂。借条效力究竟如何认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至2017年间,老黄持续向老庄出售黄砂、石子,老庄向老黄出具四份收货单,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四份货单分别为339223.3元、292437.78元、67346元、190945元,以上合计889952.08元。2018年2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老庄还差434000元还不上。两人商量,由老庄向老黄出具了434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还约定了月息2分。庭审中,老庄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却认为虽然是借条,性质却是货款,对该货款不应支付利息。
法官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将货款转为借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老黄和老庄约定的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庄偿还老黄434000元借款,并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发生最直观的证据,却不是唯一证据。当前虚假借贷、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为此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当事人仅仅依据单一借据类债权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所以,在起诉借贷案件时,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单一凭证,还要提供结算手续、汇款单等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