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置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对公然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孙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
10月10日上午,孙某来到新蔡县人民法院涧头人民法庭办公室,在涧头人民法庭办公室内扔鞋子,并当众小便,辱骂、威胁承办法官与法庭工作人员,拒不听从法庭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恶劣,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新蔡县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孙某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了解,孙某系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其妻李某于2018年5月23日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某与李某就婚姻、子女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10月10日,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并生效后,孙某到新蔡县人民法院涧头人民法庭陈述其前妻李谋还存有20多万元的财产,要求对该财产予以分割。承办法官王煜良耐心细致地做起孙某的释法说理工作,在孙某与李某之前的离婚纠纷调解工作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调解协议中也没有共同财产的内容,且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对于孙某所述情况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并告知孙某如果离婚后,发现李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或者发现还有新的共同财产,可以另行起诉,维护权益,但孙某无动于衷,采取极端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经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孙某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实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神圣不可侵犯。以非理性的方式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轻则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