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在合伙事务中死亡的尤某之妻周某款一万元。
被告李某是电工,平时为当地村民进行用电线路安装。后尤某要求和被告合干,被告同意,共同施工中,所挣工钱二人平分。2008年12月9日,二人承揽门某家的线路安装工作,施工过程中,尤某从使用的合梯上摔了下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从尤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共同参与劳动共分盈余等特征上看,符合个人合伙的性质,双方系一种松散型的合伙关系。尤某为合伙事务和合伙利益,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害结果,根据公平原则,作为合伙人的被告李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被告在尤某住院期间已支付款2500元,故应酌定被告李某再补偿原告周某10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