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召开涉农维权新闻发布会 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29 09:18:39



    2018年12月28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农维权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富显在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涉农维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民三庭有关负责同志发布了《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被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四起典型案例。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驻马店新闻网、驻马店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王富显副院长介绍,全市法院为切实解决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成立了专门的涉农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涉农维权案件全部纳入台账,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的办案原则,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共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涉农维权案件3386件,涉及农民工4309人,涉案金额16275.85万元。其中,已结3201件,涉案金额10363.59万元。在以后的工作中,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大涉农维权工作力度、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构建长效机制,攻坚克难,确保涉农维权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民三庭有关负责同志发布了四起关于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1、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被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承包确山县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期间拖欠何某等36名劳动者工资413480元。2017年1月23日,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在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但李某为躲避讨薪人员离开确山,并将手机丢掉,致使工人及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无法找到其本人,其行为涉嫌逃匿。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必备条件。即如果行为人虽然无支付能力但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无逃匿情形的,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欠薪事件发生后,不是和劳动者协商或积极筹措资金征得劳动者谅解,而是采取逃匿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即使欠薪者确实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时某与其带领的工人在被告李某承建的被告驻马店市XX公司在XX风景区的工程中施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部分工程。被告李某经过核实,下欠13万元劳动报酬未支付,被告李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案中李波不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不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发包方驻马店市XX公司应当承担拖欠工程价款或农民工劳务费的连带责任,遂判决李某偿还时某劳动报酬13万元,驻马店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虽然本案中被告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该项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因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李波,故其应当对李波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践中,违法发包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在领取到工程款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除可以向包工头索要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外,还可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也给建筑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敲响了警钟,在发包时一定要选择有施工、用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3、汝南法院执结一起申请人为343名农民工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元旦以来,汝南院受理以中汇国际公司为主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220件,该院先后作出判决或调解,全部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结案,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该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下,中汇国际将本公司拖欠的343人377万农民工工资款全部组织到位,农民工工资在汝南法院得到集中兑付,权益得到维护。其中没起诉的,该院以简易程序当场调解,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房地产、地产商多层转包,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拖欠农民工人数众多,法律意识淡薄,证据保全意识偏低。汝南县法院通过做大量工作,理清责任,公安、劳动监察、法院各家部门联动,促使承建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想方设法在短期内筹集资金,偿还了工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因欠薪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承包某工程,后张某雇佣黄某等人施工。工程结束后,由于劳务报酬纠纷,黄某等6人先后将被告人张某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黄某等六人劳务报酬共计116155元。张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黄某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未按照报告财产令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十余万元,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知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其明知自己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逃避执行,推卸履行义务,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性。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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