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对姚某甲等11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姚某乙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姚某甲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和其弟姚某乙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王某、杨某等人组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由姚某甲统一管理,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在被告人姚某甲领导下,多次在平舆县城及周边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高利转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非法手段插手平舆县重要房地产项目的运营,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运行,对当地的社会秩序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同时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对涉黑、恶案件的依法公开宣判,将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出平舆县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