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汝南县板店乡杨尘村的陈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盗割了60米电缆,却触犯了刑律。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陈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韩某、黄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卡钳等工具,窜至驿城区香山乡西垃圾场北,被告人陈某负责在桥头望风,韩某等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400对的通信电缆60米,价值4693.42元。在将电缆卖给了马某后赃款分肥。
汝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