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财拦路抢劫 触刑律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09-05-19 16:29:26


    正道来的钱怎么挣心里都踏实,然而家住汝南县三门闸乡高庄村的高某,却走上了拦路抢劫的“致富路”,终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接到判决高某追悔莫及。

    199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害人任某、许某、李某、任某四人开着四轮拖拉机收购花生果,行至汝南县三门闸乡高庄村委高庄西与被告人高某、李某、王某(二人已判刑)、杨某(在逃)相遇,杨某以向四被害人索要200元过路费为由,将其自行车放在四轮前不让通行,后杨某、李某将任某从四轮车上拉下进行殴打。之后,王某和被告人高某伙同杨某、李某对四被害人进行殴打,当场索取现金200元。案发后被告高某追悔不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其同伙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又参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高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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