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5-17 08:05:29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开展,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2019年5月16日下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其宏向媒体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扫黑办主任阮景海向媒体通报了六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来,在上级法院和市委、市委政法委、市扫黑办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依法及时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截止5月13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8件104人,审结生效4件,生效裁判认定涉黑被告人24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对五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财产刑数额1881.3211万元,另没收被告人房产、车辆、股权等个人资产若干。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32件245人,审结生效19件,生效裁判认定涉恶被告人138人,判处五年以上20人,判处财产刑数额189.6万元。向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7条,移送涉黑涉恶线索79条。平舆姚某涉黑案、确山刘某涉黑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顺利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后“保护伞”的挖掘、打击力度也将不断加大,市法院围绕市扫黑办提出的重点任务方案,对全市两级法院专项斗争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

    一要压实政治责任,强化督导调研。把专项斗争放到工作全局中谋划推进,压实各院“一把手”的政治责任。强化扫黑办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工作力量。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对中央、省委和市委领导批示落实情况、重大案件查办进行专项督导。二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办案。认真学习贯彻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和省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依照法定标准甄别犯罪,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涉黑恶犯罪案件审判效率。三要突出打财断血,彻底摧毁经济基础。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审判活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营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姚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姚东、姚锋二兄弟在平舆明大凯旋城开发过程中,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从开发商处非法获得资金,成功完成了以姚东为首的犯罪分子第一桶资金的原始积累。从此以后,其兄弟二人笼络张亮、杨华锋等人,开始在平舆县城、驻马店市区及周边多次的实施放高利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姚东为组织、领导者,姚锋、杨华锋、张亮为积极参加者,赵强、刘阳、杨勇、王军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姚东指使他人实施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恶名;采用非法手段插手明大凯旋城和中坤阳光城项目的运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以发工资、长期占用平舆县圣菲酒店三个房间供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给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帮助组织成员放高利贷获取高息的方式,用于该组织发展。开发商刘明星、秦猛、承建商陈海昌、曾桥村村民、小区业主、交警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韩军锋对该组织产生畏惧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姚东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东与被告人姚锋、杨华锋、张亮、赵强、王军、刘阳、杨勇已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一定时期、一定地域、一定行业有组织的从事违法犯罪的稳定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姚东,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姚锋、杨华锋、张亮等人,众多的参加者赵强、王军、刘阳、杨勇等人,形成人数众多,结构层次分明的组织体系,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姚东通过发放工资、安排成员食宿、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帮助组织成员放高利贷以获取高息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壮大成员经济实力,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及滋扰、阻挠等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加剧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达到了对被害人精神强制的作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姚东为组织、领导者,姚锋、杨华锋、张亮为积极参与者,王军、赵强、杨勇、刘阳为其他参与者,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平舆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姚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姚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杨华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五千元;王军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张亮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杨勇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赵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本案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案例二

    刘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驻马店白桥收费站撤销后,随着建筑工程业的快速发展,107国道上拉运河沙车辆逐渐增多,超载运输现象普遍,被告人刘浩开始带领超载货车躲避交通执法检查。2014年5月19日22时许,刘浩伙同他人带领超载货车绕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楼组,群众以货车超载压坏村内道路为由,拦路阻止货车通行。刘浩将被害人余开广殴打致伤。2015年9月16日刘浩伙同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流动治超一队副队长孙涛,成立驻马店市天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以带领大货车躲避执法部门检查,收取货车司机的保护费为业。其中张东东、刘国超负责在明港地段收取服务费,张楠、刘国辉负责明河桥至驻马店路程的信息联络和问题协调,陈勇负责协调解决确山县境内货车被查扣事宜,李超、刘双林负责在新阳高速下路口处收保护费,孙涛兼职公司会计,同时负责搜集驻马店市区执法信息及协调解决车辆查扣问题。2015年初,刘浩勾结张楠对外自称成立天大要账公司,给被告人朱东华非法放高利贷公司要账。刘浩多次带领、组织或安排张楠伙同朱东华及朱东华公司人员,逼迫欠高利贷的被害人还钱,先后非法拘禁多人。由此逐渐形成了以刘浩为组织、领导者,孙涛、张楠、张东东为骨干成员,刘国辉、刘国超、陈勇、李超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多次组织超载货车采用躲避、遮挡车牌、堵路、逆行、闯卡、妨害公务等方式躲避交警、交通部门的治超检查,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涛、张楠、张东东、刘国超、刘国辉、陈勇、李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浩、孙涛、张楠、张东东、刘国超、刘国辉、陈勇、李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刘浩、张楠、张东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浩、张楠伙同朱东华为索取债务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刘浩、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刘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孙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楠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东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国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国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朱东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本案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案例三

    钱磊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钱磊作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人员,在107国道执勤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为刘浩、张东东等人的涉黑组织透露其单位执法情况,方便该组织长期在确山县107国道带领超载货车逃避执法部门超载检查,该组织藉此收取超载货车司机的保护费,从中牟利。其间,2017年6月11日夜,刘浩、张东东等人的涉黑组织带领的超载货车在107国道走马岭段被钱磊带队的执法人员查获,张东东向钱磊微信转款4000元,钱磊将超载货车放行。2018年5月9日,钱磊向确山县纪委退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磊作为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人员,在107国道执勤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为刘浩、张东东等人的涉黑组织透露其单位执法情况,方便刘浩、张东东等人的涉黑组织长期在确山县107国道带领超载货车逃避执法部门检查,收取超载货车司机保护费,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钱磊有期徒刑五年,追缴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案例四

    陈胜霞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胜霞、肖元亭、杨留炯、杨刘杰、黄成、郭永军、刘二留、许亚龙、肖亮亮、王欢、曾松涛、冯前龙、李胜利、李猛、黄光辉、尹文磊、裴华超农闲时从事唢呐文艺活动。2017年07月,陈胜霞、肖元亭、杨留炯商议在平舆县成立由民间艺人组成的“平舆县唢呐协会”,该“协会”未在平舆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系非法组织。杨刘杰、黄成、郭永军、刘二留、许亚龙、肖亮亮、王欢、曾松涛、冯前龙、李胜利、李猛、黄光辉、尹文磊等人参加了该“协会”,陈胜霞担任协会会长,肖元亭、杨留炯担任副会长,杨刘杰担任协会会计,刘二留、许亚龙、黄成、郭永军担任东西南北四个片的片长,其他被告人是会员。该“协会”单方面制定所谓“行规纪律”,对民间唢呐演出的价格和演出人数设限,统一收费标准。同时发布“协会公告”,要求所有在平舆县演出的演艺班子必须遵守“协会规定”,违者重罚5000元,举报者奖1000元,外县班子到平舆演出应发送定位,违者罚款1000元。

    2017年09月,协会主要成员开会决定涨价,另研究决定分头沿路查车拦截‘违规’演出团体,所有参与拦截车辆可得车费50元,对不参加拦截的班组进行罚款,“协会”一旦出事,平舆县所有演员必须兑钱。该“协会”设立有手机微信联系群联络串通,要求所有会员在群中举报外来违规演出团体。自“协会”成立以来,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充当“地下执法队”,以拦截、围堵、“查处”、“罚款”、封杀等手段对“违规”演出团体“执法”,逐步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胜霞、肖元亭、杨留炯、杨刘杰、黄成、郭永军、刘二留、许亚龙、肖亮亮、王欢、曾松涛、冯前龙、李胜利、李猛、黄光辉、尹文磊、裴华超等人以他人不遵守“协会”规定为由拦截外地演出团体车辆,强行索取他人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意损毁他人演出车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陈胜霞、肖元亭为首成立的“平舆县唢呐协会”,属未依法登记的非法组织,该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集体行动,采用拦截、围堵、打砸方式“查处”、“罚款”、“封杀”到平舆县境演出的“违规”团体,大部分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民间演出市场的商业秩序和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当地群众和外来演出团体的合法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陈胜霞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本案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案例五

    李双彦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暴力收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双彦、李艳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1月17日登记成立漯河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漯河瑞银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李双彦、李艳,其中李艳为法定代表人,李双彦为总经理。2014年至2016年,李双彦、李艳以经营公司作掩护,为谋取不法利益,自筹资金,以被告人杨二辉、万玉敏的名义发放高利贷。在追要欠款过程中,李双彦、李艳指示王书庆、张鹏飞、杨召阳、万玉敏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杨二辉、杨兵、杨艳文、张吉安、王柳毅等人,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威胁、辱骂、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破坏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李双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李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杨二辉、杨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杨艳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王柳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产经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危险驾驶罪;张吉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杨召阳、张鹏飞、王书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万玉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李双彦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案例六

    吕海周等人涉恶团伙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海周,2013年至案发任西平县芦庙乡程庄村委小吕庄清真寺管委会主任。2015年起,吕海周利用宗族势力及其担任西平县芦庙乡小吕庄清真寺管委会主任的便利,经常纠集吕连坡、吕冬江、吕顺民(在逃)、吕占军等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居住地周边区域,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海周、吕连坡、艾俊杰、周平安、吕冬江、吕占军结伙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吕海周纠集家族势力,围堵、拦截施工单位车辆,聚众造势,迫使相关部门改变道路施工规划,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吕德甫、吕全喜、赵志发、吕小甫、吕冬江、赵军伟、赵连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聚众威胁、恐吓的方法,索取单位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吕海周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检察院以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意见部分成立,对吕海周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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