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从单位辞职后因心理不平衡,出于报复心理,先后盗窃原单位笔记本电脑、车辆及员工手机,5月19日,新蔡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新蔡县某家具广场经理,后因故辞职,出于报复心理,被告人于2008年4月20日左右将原单位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于2008年6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将原单位员工陶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诺基亚5200型手机盗走,于2008年7月2日22时许,将原单位的一辆五征牌农用货车盗走,上述赃物均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解其开车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想转一转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