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05-22 09:21:16


    裁判文书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实施阳光审判、以公开促公正的有力举措。也是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新创举。更是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以便更好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比较难以界定,在一些案件当中,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对该范围及尺度的把握有的时候的确有些困难。另外对案件起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隐私问题,如果不在上网的文书中披露,势必会影响到裁判结果说服力。二是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势必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我国的司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大大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必然会在纠纷发生后在网上查找与自己相似的案例进行比对,从而对裁判结果有一个预期,如果不符合预期的处理结果,必然在当事人的心中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记。而我国地域广阔并且各地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因此即便对同一个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差别很大。三是基层法院现有的人力、物质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然会增加基层法院的经济负担和法官的工作量,而当前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处理,基层法院经费困难和案多人少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创设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对人力和物力进行整合,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裁判文书上网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可以先由省高院进行裁判文书的上网示范,而后中院,最后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推广到基层法院。二是一些裁判文书在上网前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全部上网(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但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应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不同意上网,则不用上网。因为民事案件往往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与案外人并无利害关系,尤其是一些涉及离婚、抚养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不希望向社会公开,因此,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上网时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三是统一法律尺度,实现法律的相对公平。对一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省高院定期开展指导性案例研讨,向下级法院编发案例指导等形式来形成对未来类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尽量减少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四是上级部门从人力、资金层面和制度建层面设对基层法院进行支持,比如增加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资金适当向基层倾斜,为裁判文书上网制定相关的适合条例和细则,使文书上网工作有据可依,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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