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的案件,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18岁的房某系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居民。三年前的房某还是一名在读的中学生时,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又无钱上网,便于2007年11月6日凌晨四点许,伙同他人窜到平舆县龙腾大厦附近,对平舆县三中的学生刘某、李某、付某实施殴打,并抢走李某现金人民币11.5元。2008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房某又再次伙同他人窜到平舆县纸厂路中段,采取殴打的方法,抢走陶某等三名学生现金五十元、手表一块、MP3一个。房某实施犯罪行为被批准逮捕后,一直外逃,于2009年3月份被抓获归案。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