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农村信用社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资金42万余元及侵占75000元,被发现后又携带库存现金28412元潜逃,新蔡县法院以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担任新蔡县某农村信用社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于2002年11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以直接盗用库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11286.19元,以收入股金、存款、收回贷款不入帐等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15839.03元,总计挪用427125.22元,用于自己烧窑(已追退赃款132911.7元);于2002年11月23日、2002年11月30日,伪造取款凭证,将三储户的存款取走75000元。2002年12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被发现后,于当日夜晚将自己掌管的库存现金28412元取走后携款潜逃,2008年9月2日被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并采用伪造凭证和取走现款的方法,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在挪用、侵占本单位巨额资金后,只退还赃款132911.7元,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