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立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9-07-18 08:14:46


    关键词

    刑事  零口供  诈骗罪  间接证据

    裁判要点

    被告人归案后“零口供”,始终作无罪辩解,全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身为被告人妻子的同案犯供述,辩护人亦始终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为由作无罪辩护。在无被告人有罪供述,只有同案犯口供这一直接证据,而辩护人又对该直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查证属实的大量相互印证的且能够证实同案犯口供属实的间接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赵立伙同其妻子宋岩(已判刑)二人事先预谋后,由宋岩冒充被告人赵立网恋女友任静、任静的干姐姐任飞,以给被害人王宁介绍台湾富婆任飞为由,对王宁实施诈骗。在取得王宁的信任后,宋岩以虚构的人物任飞,以在母亲节给“干妈”买按摩椅、父亲生病、离婚请律师等理由让王宁往其提供的户名齐霞的邮政银行卡转款。自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诈骗王宁现金515699元。后宋岩陆续转给被告人赵立现金340000元,后宋岩以交房贷等名义找赵立要回114400元。在王宁的多次追要下,宋岩分两次退还王宁50000元。被告人赵立分得赃款225600元。宋岩于2017年5月10日自动投案,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宋岩举报赵立与其共谋诈骗王宁。被告人赵立于2018年4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一直否认其参与诈骗王宁。

    裁判结果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1729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赵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立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刑初999号刑事判决书已责令宋岩退赔人民币447699元,本案被告人赵立应在447699元内和宋岩共同退赔;本案认定的诈骗数额是人民币515699元,除去已退还给被害人王宁人民币50000元即人民币465699元,再去除原宋岩退赔部分人民币447699元,下余部分人民币18000元应由被告人赵立退赔给被害人王宁。遂判决:被告人赵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立与宋岩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宁人民币447699元,被告人赵立单独退赔被害人王宁人民币18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立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豫17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系被告人赵立与其妻子二人密谋实施,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上编造相关人物和事件,给被害人及身边亲朋以二人所虚构人物确实存在的假象。谋划的具体内容只有赵立和宋岩二人知晓,且宋岩在一审期间一直未供述赵立参与诈骗,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才开始突然供述赵立参与诈骗,给人以推脱罪责之感,加之该供述属口供、言词证据,在赵立极力否认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的司法逻辑、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这一该案的唯一直接证据予以否定,不予采信。这也正是辩护人一直坚持的辩护策略,尤其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的司法大背景下,对该证据的采信更应慎重、更应有更多其他证据的支撑。审判人员也正是在求证宋岩供述是否属实的思想指导下,开展证据的梳理工作,并最终在查证属实的其他间接证据的支撑下,最终认定了被告人参与谋划并指挥实施诈骗的事实。

    (一)本案证据体系的特点

    第一,认定被告人赵立诈骗的直接证据较少。唯一能够证明赵立诈骗的直接证据——宋岩的供述,由于属口供、言词证据的原因,在赵立一直否认参与诈骗的情况,能否采信也是个未知数。赵立在归案后,一直辩解没有与宋岩共谋,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立实施了诈骗的具体行为。

    第二,间接证据较多。本案中,能够证明宋岩供述属实的间接证据较多。包括:(1)宋岩供述最先提出给王宁介绍女朋友任飞的事,是赵立提出来的,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且有证人郭立峰、杨发的证言相印证;(2)宋岩供述赵立以肖建辉的名字在郑州住院,与赵立的住院病历及证人肖建辉、闫东华的证言一致;(3)宋岩供述以齐霞的名字让王宁转款及诈骗到手后,基本上是第二天先给赵立转一小部分钱款,与银行交易明细一致;(4)王宁每次跑车赚钱后,赵立都将情况告知宋岩,宋岩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5)宋岩诈骗被害人王宁到手后,以齐霞、徐妞的名字给赵立的多张银行卡转账,与赵立的供述与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印证;(6)宋岩按照赵立的安排在网上购买中通快递棉袄,意在虚构宋岩在中通公司工作,与证人郭立峰的证言相印证。

    第三,大量的间接证据与宋岩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宋岩的供述客观真实,从而构建了本案的证据体系。

    (二)如何排除被告人无辜的可能

    虽然,宋岩的供述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但对被告人的辩解也应给予足够重视,也即应当排除被告人无辜的可能性。本案中,赵立始终否认自己参与诈骗,称和宋岩QQ聊天三四年却一直不知道其是宋岩,只知道她是任静,但二人之间的大量QQ聊天记录,与赵立的供述相矛盾,证明赵立的供述不属实。赵立始终供述只知有任静不知有宋岩,在其和所谓的任静在网上刚接触三四个月,在二人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任静却主动给其转巨款34万元,对此,赵立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这进一步增强了审判人员对赵立供述不属实的内心确信。综合其他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赵立的供述不属实。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人赵立的辩解不属实,不足以采信。在证明同案犯宋岩供述属实的情况下,综合其他间接证据(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最终认定全案证据均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即赵立参与共谋并指挥实施了诈骗被害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两层含义:其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二,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理解该法条时,应全面把握,把上述两种情况全部考虑进去。赵立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即依据第一层含义,而法院恰恰是依据第二层的含义最终认定了赵立诈骗的事实并对其处以刑罚。

责任编辑: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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