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又犯罪构累犯 盗窃抗抓捕成抢劫

  发布时间:2009-05-26 10:00:56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经减刑后于2004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2月,被告人又因盗窃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2、3月间,被告人伙同谢某某、周某某(已判)、刘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汝南县邻近的新蔡、平舆等县,多次盗窃村民的花生米、山羊等财物,赃值累计1945元。同年3月,张某某等五人在正阳县真阳镇张庄村实施盗窃后,被当地群众及时发现。被告人与谢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四人在逃跑时与前来拦截的群众祝某某、张甲某进行厮打,抗拒抓捕。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伙同谢某某等人为抗拒抓捕而与拦截群众厮打,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应认定是盗窃罪行的自首,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未就抢劫的主要事实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故对其抢劫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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