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某是一文盲,平时法律意识单薄。2008年9月6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酒后行至汝南县汽车站西关旅社,见门口停放着一辆永牌机动三轮车,遂起歹念,趁着酒劲把该三轮车偷至家中。当晚其酒醒后,害怕失主找上门来,遂连夜将车开到平玉县一亲戚家中藏匿。案发后,被告人将赃车返还被害人。经价格机构鉴定,该车价值为2160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