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小女生强迫他人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09-05-26 10:02:52


    正值花季的未成年少女周某某本该在学校好好读书,可她却偏偏学做起“大姐大”,强迫他人卖淫,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张西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女)带至汝南县老君庙镇康店村一乡村饭馆内,以语言及暴力威胁该女卖淫,该女不同意。次日该女趁机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未遂)。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初次犯罪,又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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