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一直婆媳之间争夺赔偿款的案件,依法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76764.1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张某在2007年12月5日山西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打工时,不幸遭遇矿难身亡,事故发生后,山西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张某之妻本案被告王某达成“12·5煤矿事故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215000元,后来又在本地政府的争取下公司又支付给王某25000元,总计240000元。上述赔款一直由被告王某掌控,并拒绝给付原告应得份额。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西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向死者支付的240000元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其权利人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被告王某在获得赔款后拒绝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份额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