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经多次调解 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被法官温馨朴实、入情入理的的判词所打动,当即表示服判息诉,以后好好过日子。
1999年6月,原告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十年,2008年8月被提前释放。原告王某被释放后,被告不让与其同居,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原告无奈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家庭是夫妻共筑爱巢的栖身之地,是幸福的摇篮,是人生避风的港湾。原告因犯罪劳改数年,原告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幸。在此期间,被告始终厮守着这个家庭,履行着自己应尽的义务。原告刑满释放后,因担心得不到家庭的谅解,以至于对家庭及其周围环境充满种种顾虑,心理压力较大,不愿在家久居。原告长期未对家庭尽自己的义务,长期没有履行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原告现在应主动多分担一些家务,适时与家人多进行一些情感上的沟通、交流,以弥补其以往的缺憾,求得被告的谅解,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虽然在生活上克服不少困难,承担了家庭的重担,但一日夫妻百日恩,被告也应抱着母性般的博大爱心,用真挚的感情慰藉原告顾虑、自卑的内心,用温柔的双手排除原告不健全的心理障碍,用温暖的话语唤起其重新面对生活的勇气。鉴于原告亦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