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8115元。
2008年春,原告李某为建楼房,从被告吴某经营的预制厂购买楼板75块。建房期间,原告所建楼房的一、二层楼板出现断列。经鉴定,原告所购买该批楼板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原告李某购买被告吴某生产的楼板用于建造楼房,建房期间,楼板出现断列,楼板断列的原因是楼板质量问题,还是施工不当造成,初始处于不明状态。经鉴定,被告吴某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该批楼板为不合格产品,故原告建房所用楼板出现断列的原因系被告吴某生产的楼板质量不合格所造成,原告为此遭受的损失与被告吴某生产、销售的楼板质量不合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吴某应对原告因楼板断列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