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尔反尔不算精明 人民调解还须履行

  发布时间:2009-05-27 14:53:38


    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继续履行与原告余某、董某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2006年,二原告因外出,承包的责任田被村民委员会收回。二原告找村委解决,62岁的张老汉因两个女儿已经出嫁,自愿退出两人的责任田给二原告,村民委员会对双方调整土地的事实予以认可。2007年麦收后,被告反悔。同年8月3日,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董某把自家的责任田租给张某耕种12年;张某每年7月15日给董某、余某小麦250千克,每年的国家补贴由张某所得。事后,被告按照协议,给付二原告小麦250千克。2008年7月15日,被告以对人民调解协议错误认识为由再次反悔,拒绝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应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人民调解协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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