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2009年5月14日,汝南法院马乡法庭在辖区和孝镇巡回审理时,当庭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外地客商贺某款72000元。
2005年5月2日至2006年4月13日,被告张某先后七次借原告贺某款737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7年8月21日还款1700元,后为原告出具了一份72000元的欠条。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七次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一份72000元的欠条是事实。但原、被告其他经济来往中,原告欠被告以下款项:1、原告2005年初到汝南县常兴乡经营木材加工业务之时,被告替原告缴纳育林基金、税款8000元;2、2005年3月至2006年10月,原告租赁胡某的房屋期间,被告替原告交付房租金2000元;3、2006年4月,原告雇工王某的手受伤,被告替原告为王某垫付医药费3000元;4、2006年八、九月份,原告拉走被告一批木板卖给徐某,销售收入60800元,未付给被告。原、被告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基本抵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基本抵销,该辩称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均在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之前,被告不可能在原告欠其较大数额款项的情况下仍为原告出具欠条,且该辩称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主张的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基本抵销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