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作为丈夫却不管不问。5月25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医疗费。
原告王某(女)、被告邢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前几年感情一般,近几年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于2007年秋分居至原告起诉时。2007年底原告患精神分裂症,对此被告不管不问。为治病原告只好由其姐姐垫钱治病,治病共花费10000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近几年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故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现仍在治疗中,且无收入,原告要求原告姐姐为其垫付的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也予以支持。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邢某向原告王某支付5000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