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为自愿,患病他人出钱治疗本应感恩,但在病好后却要求离婚。2009年5月26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杜某(女)、被告石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原告患有疾病,需要花费巨额治疗费用,被告答应婚后出钱为其治疗,原、被告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如实出钱把原告的病治好,但原告于2009年3月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后被告出钱为原告治病,是夫妻忠诚的表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