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地处豫东南,受宏观经济和市场政策调整的影响,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大,同时银行加强对风险管控,金融借款案件呈激增态势。在审理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通过调查研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点,分析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化解金融债务,保障国家金融债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2016年至2019年年初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该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该类案件的贷款方为银行,区别于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为自然人或一般公司。我院金融借款案件,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地域经济影响和市场政策调整影响,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部分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信贷规模,忽略信贷风险管控,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呈现激增态势,在审理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一)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激增。
201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逐年递增。2016年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借款合同案件为42件,涉案164人;2017年受理此类案件418件,涉案1535人;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1184件,涉案3598人;2019年截止10月底已受理此类案件1097件;涉案3249人。
金融借款案件,多是以借款人为中心形成的案件。借款人因资金链断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导致了借款人、担保人被起诉,涉及案当事人多。2017年7-12月份的379件案件中,涉案当事人达到1468人;在2019年元至六月份中的1097件案件中,涉案当事人达到3249人。
(二)送达难,涉案当事人难找。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原告金融机构和被告之间没有身份上的关系,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管理混乱,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核实借款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借款后没有定期保持同借款人的联系,当事人难找。在2017年全年受理418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229件当事人没有找到,占总案件数的54.78%;2019年元至10月份年受理的1097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546件案件没有找到当事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9.77%。
(三)金融案件均涉及担保,但担保问题突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涉及担保问题,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多具有一定的关系,一个借款人多个担保人,且彼此为对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在2019年元至十月份的1097件案件中,均涉及担保。但担保非担保人签字的案件就有10件,占受理案件数的0.1%。最终导致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四)缺席审理情况普遍。首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很大一部分为农村居民,他们法律意识较淡薄,法律知识不足,缺乏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即使收到开庭传票,大多也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其次,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元至10月份年受理的1097件,判决63件,其中有近30%的案件,借款人缺席;有50%的案件担保人缺席。
(五)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同金融机构内工作人员是熟人,出现熟人贷款现象。导致贷款出现问题时不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
二、原因探究:多维因素造成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理困境。
通过以上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现特点,从金融机构自身、市场风险、借款人、担保人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一是金融部门自身存在信贷管理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二是熟人放贷。在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中,多是同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是熟人关系而取得贷款,导致对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还款方式不去认真审核,导致发放贷款后风险因素无法控制。三是金融机构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盘活资产,用贷款还息,导致借款人没有实际用到贷款,矛盾突出。
(二)金融部门贷后回访、追要不及时。一是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有些在企业出现资金链断时,金融机构仍然没有发觉,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二是熟人放贷,故意对贷款听之任之,甚至希望金融机构不要追要贷款。最终导致不能及时跟踪贷款人,导致贷款人信息变更,没有联系方式,出现审理环节找人难。
(三)借款人信誉、抵御风险能力低下。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躲避债务。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在2018年元至十月份贷款案件中有60%左右的贷款,是农村居民贷款用于养殖、种植。在市场风险来临时,不能抵御分析,导致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导致送达困难。
(四)、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担保认知不足。新蔡县地处河南东南部,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居多,担保人多为农村居民,对担保的认知不足,认为我没有使用钱,就不应该偿还。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所以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更有部分案件是借款人直接拿着担保人身份证办理,保证人并不知情,导致审理中对担保人手续进行鉴定,案件审理周期长。
三、探索解决纠纷机制
(一)金融机构从源头预防,做好风险管控。一是金融部门自身加强管理,放贷前调查清楚,认真审核,避免违规放贷、违规盘活资产。二是加强贷后回访,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贷款人使用贷款的效益回访,从源头减少风险。三是贷款的同时签订贷款地址确认书,为诉讼打下基础。
(二)法院从专业化着手,强化司法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大局的指导思想。一是成立专门的送达队伍,由金融机构配合法院协助送达诉讼手续。送达时签订地址确认书,固定被告地址,可以在不同案件在不同案件反复使用,避免重复找人,提高送达效率;同时也创新送达方法,电话录音送达、微信送达。二是指导金融部门立案。在金融部门立案时,建议金融机构按相同被告或同一地域立案,能确保相同被告或统一地域的案件集中解决,减少重复送达,提高效率;在立案同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控,及时要求原告对被告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调解、执行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成立专门审判团队。抽调民商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配备固定的司法辅助人员,成立审判团队,能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同时也能够统一法律适用。四是法院简化审理环节,对双方没有异议的案件及时裁决,尽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确保快速实现债权。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鉴于农村居民故意躲藏不收诉讼文书或收到开庭传票后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识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到答辩、质证等程序权利的重要性,促使他们积极应诉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通过生效文书集中执行、打击 “老赖”,通过个案的执行,让借款人、担保人明白躲避不能解决问题,从而敦促他们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