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聂某儿子小仪在汝南县汝宁镇一中上学期间,因向同学小兵索要香烟遭到拒绝,竟伙同小伟、小丹、小枣把小兵(五人均系未成年人)打成轻伤。 2006年1月9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小兵医疗等费用6168.10元(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判决生效后,只有家境贫寒的小伟家自觉履行了部分义务,在执行中,对余款4600元,四被申请人均相互推诿,就在执行人员准备采取强制措施前,有赔偿能力的聂某举家外出,经过多方查找,无法得知去向,执行陷入困境。
2008年12月22日,经过大量的摸排走访工作,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得到线索,对隐匿达三年之久的被申请人聂某进行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聂某连带履行了所有余款。随后,聂某找到小伟家所要为其垫付的赔偿款,遭到小伟家长李某的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2月,聂某将李某诉诸法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款追索之诉,要求给付其为李某垫付的医疗等赔偿费用。
李某接到传票后,大笑不止,法官问其因,其答道,自己与聂某是邻居,当初法院判决后,是因为聂某竭力劝四被告不要兑钱赔偿,并出点子要大家都出去躲躲就会啥事没有,却怎想如今其为大家垫付了全部赔偿款。2009年5月27日开庭当天,经法官调解,李某当庭给付聂某1500元,聂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看到讨回了为李某垫付赔偿款的聂某还是高兴不起来,据了解,小丹家听从了聂某的劝说,2008年也举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