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再审案件,使反目成仇的夫妇握手言和,使母女真情得到回归。
李某和何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依法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准予李某与何某离婚;婚生二长女由李某抚养;共同财产三间主房、三间旁房、一间过道,归何某所有;何某的个人财产大立柜、写字台、木箱、皮箱各一件,椅子一对,归何某所有;李某付给何某经济帮助20000元。上述款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何某所有,再判决其付给何某经济帮助2000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自己也无能力支付为由,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抗(2006)第63号民事抗诉书,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审判法官在开庭后,并不急于下判,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把当事人的两个女儿也请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审判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某、何某二人的共同财产:三间主房、三间旁房、一间过道,归李某所有; 何某的个人财产:大立柜、写字台、木箱、皮箱各一件,椅子一对,归何某所有;李某付给何某共同财产折款及经济帮助等25000元,款物均于协议当日当庭一次付清。李某、何某多年的积怨也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