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钱款是事实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06-01 11:18:08


    5月25日,本院判决第三人刘某返还原告张某现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为从事蔬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陆某的丈夫吴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原告经常雇佣吴某为其运输货物。2007年10月6日,原告张某雇用吴某开车到安阳市内为其拉货,并顺便让吴为其母亲捎去现金10000元。当晚,第三人刘某到驻马店市购菜,原告把10000元交给刘某,并委托刘某将该款转交给吴某,再由吴交给其母亲。当晚,吴某出事故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将10000元交给第三人刘某,事实清楚,第三人不能证明已将这10000元交给了吴某,已构成不当得利,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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