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烧窑侵占又挪用 数罪并罚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09-06-03 09:04:01


    由于自己烧窑需用大量资金,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本单位资金,6月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冯全民有期徒刑六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11月23日、2002年11月30日,被告人冯全民利用其担任新蔡县涧头乡农村信用社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伪造取款凭证,将储户李治红、赵倩、魏久付三人的存款取走75000元。2002年12月10日,被告人冯全民挪用本单位资金被发现后,于当日夜晚将自己掌管的库存现金28412元取走后携款潜逃。2002年11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被告人冯全民以直接盗用库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11286.19元,以收入股金、存款、收回贷款不入帐等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15839.03元,总计挪用427125.22元,用于自己烧窑。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全民身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并采用伪造凭证和取走现款的方法,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冯全民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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