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生意不相让 撕打受伤互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03 09:14:12


    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反诉原告)赔偿原告王某(反诉被告)款2015.94元;反诉被告王某赔偿反诉原告胡某款726.76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同在梁祝镇梁祝街做水果生意。2008年7月7日下午,二人因争生意发生纠纷,胡某先骂了王某,王某亦与胡某对骂,后双方相互撕打并致伤。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因做生意发生纠纷,胡某先骂了王某,王某回骂了胡某,后双方相互撕打,并导致二人的身体不同程度地遭受伤害,对此,双方所受的伤与对方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既是受害人,也是侵权人,双方均有过错。被告胡某先行辱骂对方,是导致纠纷的起因,过错在先,且纠纷过程中积极地与对方相互撕打,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酌定为60%;原告王某在纠纷发生后,亦未能保持冷静,采取过激、不理智的方式与被告胡某相互辱骂、撕打,对加剧纠纷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酌定为4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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