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潘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再次妨害执行,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汝南县人民法院马乡人民法庭受理的潘某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某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履行执行款329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郭某先后六次许诺偿还货款期限,但每次都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未能全部履行,直到2008年12月10日仍有790元债务没有偿还。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0日。拘留期满后,郭某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法院既然拘留我,我就不该还款了”。于是,郭某一方面采取对抗的态度,另一方面避而不见。汝南县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依法执行。2009年5月14日,法庭的四名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郭某家执行财产,在向郭某丈夫周某送达法律文书、宣读文书的内容时,郭某闯进屋内,从执行人员手中抢夺走法律文书,拒不交出,同时将房屋的门锁上,驱赶执行人员,再次妨碍执行。汝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1000元。之后,经过执行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通知家人将执行款、罚款1790元全部交清。鉴于郭某的悔改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