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六清”行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09 08:58:11


    为总结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增强斗争到底的决心,取得专项斗争收官行动的胜利。2020年9月30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其宏向媒体通报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扫黑办主任阮景海向媒体通报了五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市委、市委政法委、市扫黑办的领导下,全市两级法院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并进行了集中宣判,“六清”行动方案得到贯彻落实,按时完成了积案清理的目标任务。【六清行动,是中央政法委、全国扫黑办2020年4月8日部署开展的重点任务,重点在“清”字上下功夫,做到疫情防控下专项斗争再加速,按下“乘胜追击、决战部署”重启键,努力在9月底拿出“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张“业绩清单”。对法院审判系统来说,主要任务在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

    截至9月29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恶案件113件871人,二审64件584人,目前已审结108件768人,旧存案件全部清零,仅新起诉的5个案件在审理中。已生效案件判处各类财产刑5766万余元,已执行到位403万余元。在判决认定涉黑涉恶的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153人,涉黑案件重刑率达48.91%,涉恶案件重刑率为19.96%,从严惩处黑恶犯罪,坚决打击黑恶犯罪分子。

    为强化措施落实,将“六清”行动进行到底,确保依法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取得为期三年专项斗争活动的最终胜利,市法院对全市两级法院专项斗争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
    一要压实政治责任,狠抓执法办案。把专项斗争放到工作全局中谋划推进,压实各院“一把手”的政治责任。强化扫黑办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调整充实一线办案力量。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对中央、省委和市委领导批示落实情况、重大案件查办进行专项督导。二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办案。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指导意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责任落实,严格依照法定标准甄别犯罪,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涉黑恶犯罪案件审判效率。三要强化执行举措,彻底摧毁经济基础。全市法院要狠抓生效案件的执行工作,每个案件均要成立工作专班,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扫黑办汇报。对于权属无争议、产权转移无困难的涉案财产,及时上交国库。要在扫黑办的协调下,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对接,形成执行合力,确保每个财产刑判刑均能执行到位,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审判活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营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

2020年全市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欧阳长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欧阳长星、欧阳东山等人自2015年以来,在确山县普会寺镇及周边地区,以开矿采石为依托,纠集家族成员、亲信及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达387万余元,逐渐发展成以欧阳长星、欧阳东山为首,以欧阳长法、薛山保、王雪峰等人为骨干,成员众多,具有一定稳定性、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藐视农村基层政权,占用集体用地采石,公然以村委名义向当地群众发布集资建采石厂的公告,令乡村干部敢怒不敢言,大大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权威和公信力;该组织组建“护路队”,对拦路收费的群众暴力驱赶,通过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在当地确立了强势地位,形成了社会恶名,为群众所惧怕;该组织甚至向国家政权渗透,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保护,当地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在普会寺镇乃至确山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欧阳长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我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上诉理由,对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逐项调查权属情况。2020年9月20日我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即:欧阳长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欧阳东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财产的处置方面,我院对一审判项做了纠正,分类分项对涉案财产明确处置,对查封的6处房产中欧阳长星和欧阳东山的个人部分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3辆汽车予以没收,对冻结的210万余元的存款予以没收,同时继续追缴该涉黑组织380万余元的非法所得,责令欧阳长星、欧阳东山等8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3万余元,责令欧阳太平将敲诈勒索的9500元赃款退赔被害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本案已生效,现已移交执行。

    典型意义:

    以欧阳长星、欧阳东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一方面表现在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集体资产的破坏,另一方面表现在该组织向国家政权渗透,为犯罪行为寻求“保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秩序和政治生态环境。驻马店法院本着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通过依法没收组织者、领导者的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各项损失33万余元等财产刑的适用,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其再犯可能,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犯罪和打财断血的坚定决心,为服务保障基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

案例二

林杰为首的4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林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纠集、招募林一祥、王庭兴、林伟、高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散布诽谤信息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杰为首要分子,以林一祥、王庭兴、林伟、高锐、周羽为重要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参与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宣判后,林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我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对原判重复计算的犯罪数额纠正后改判:维持原判对林杰等45人的定罪和量刑;改判林一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庭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赵路路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本案现已生效,23名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72.6万元,剩余罚金275.7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287万余元及追缴32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34万余元正在执行中。

    典型意义:

    “套路贷”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弱势,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金额的民间借款合同,随后通过恶意转贷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非法索债、虚假诉讼等手段,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以林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系一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案件。

案例三

叶某杰等人恶势力集团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杰纠集二十余名无业青年和辍学未成年人成立“战神帮”,该组织长期持有砍刀、关公刀、红缨枪等凶器作为工具,以打架、逞强、树立威名为目的,不断扩大声势。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10多起,强迫他人卖淫1起,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其强势地位,给群众制造恐慌心理,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3月24日,该组织借故生非,公然将被害人从KTV大厅强行拖走殴打致被害人死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经我院一审审理,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叶某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驻马店中院根据案件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综合各被告人情节,最终对集团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刘某显等53人恶势力集团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刘某显、陈某业、李某、魏某平、魏某科、魏某生、李某重、魏某莲、魏某胜、尼某军、尼某合自2008年以来,在上蔡县城及周边乡镇进行房产开发、拆迁安置、开设医院、非法讨债等过程中有组织、有预谋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诬告陷害、妨害作证、伪证、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上述人员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众多,以刘某显为首,分工明确,采取辱骂、厮打、滋扰、威胁、制造假伤等暴力、软暴力手段作案多起,其中有殴打、辱骂情节的13起,致被害人轻伤3人、轻微伤7人;制造8起假轻伤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一名被害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一名被害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被关押长达4个多月、一名被害人被刑事拘留13天的严重后果,迫使3名被害人赔偿计款人民币5.9万元;制造假轻伤或以轻伤相要挟敲诈勒索2起,非法获取财物计款人民币14万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新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刘某显等人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7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本案涉案财产和非法所得赃款,新蔡法院用11个附表的方式,从大到1套房屋,小至1盒药品,都逐项进行了明确的处置,为案件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彻底铲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员多,关系复杂,且违法犯罪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实施的诬告陷害犯罪中,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判处拘役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活动秩序。新蔡县法院依法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严惩处,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同时,在判决书后附细化的财产处置意见,还大幅节约了后续执行司法资源,有效破解了“打财断血”难题。

案例五

吕某国等人恶势力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份开始,吕某国对外高利放贷,为了索要债务及高额利息,吕某国组织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债务,逐步形成有组织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集团中,吕某国系首要分子,吕某峰、吕某、陈某玲、吴某龙、申某强、吕某旗为重要成员,吕某言、吕某红、李某志、王某为一般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2起、非法拘禁犯罪8起,非法拘禁他人最长达24个小时,采用威胁、恐吓、坐家中不走的方式逼债,受害人被逼打开煤气自杀导致煤气中毒。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与律师杨某合谋,采取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强迫借款人出具担保房产的全款收条等违法手段,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作出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裁判结果:

    正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吕某国等人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吕某国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共对5名被告人判处罚金410万元,判决没收银行存款61.19万元,没收房产6套、汽车3辆,责令9名被告人向受害公民和单位退赔损失11.8万元,实现打财断血的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以吕某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外高利放贷,为了索要债务及高额利息,组织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债务。该犯罪集团在进行暴力讨债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造成被害人被逼打开煤气自杀导致煤气中毒的严重后果,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中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责任编辑: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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