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1日,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湿拌砂浆、建筑材料加工销售。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赊购刘鹏出售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计款55.411926万元,已付34.8万元,余款20.611926未付。刘鹏起诉至汝南县法院,汝南县法院判决: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鹏货款人民币20.611926万元及利息。
“如果让我们公司拿这么多钱出来,我们公司非倒闭不可。” 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承办人李玲法官苦诉。
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7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了解到企业面临的困境之后,李玲法官安排书记员王振,争取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疫情刚过,不能让企业因为诉讼再次陷入困境。
虽然当事人远在青海、双方分歧较大,但是经过电话反复的诚恳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书面调解意见: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鹏货款106119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鹏货款100000元,剩余款项被上诉人刘鹏自愿放弃。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