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抢一盗”案件适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6-03 16:28:18


    非监禁刑就是对犯罪分子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的,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的总称。我国现行刑罚规定的非监禁包括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五种。

    “两抢一盗”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既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危害公民的财产权利。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且具局部地区还有高发的势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对犯罪分子量刑上存在错误的认识,对该类犯罪只重打击,不注意量刑的均衡和适当,以致于该轻的没轻处。使一部分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刑满释放后,仍继续作案报复社会。为了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有效地遏制“两抢一盗”犯罪案件高发,在审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适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不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犯罪除外)。既使被告人有立功、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通过减轻处罚实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也不应判处非监禁刑。因为被告人本来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考虑到立功、自首、从犯等情节,判处三年以下不期徒刑,已经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

    被告人是累犯的不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由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引伸出来的,累犯是有严重犯罪固疾的犯罪分子。累犯的事实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因为受到刑罚的惩处而消失,而是继续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如果不对其强制关押和劳动改造,可能会对社会继续产生危害。即使是后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也不能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性。

    对没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不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避重就轻,拒不认罪,没有悔罪态度,其对社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就不能适用非监禁刑。

    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年龄在60岁以上)、妇女犯。如果所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可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因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本身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特别是未成年犯,由于其身心发肓不全,正在受教育阶段,对社会认识不深,自控能力差,走上犯罪道路是多方面的综合因素,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一般都有较大的容忍度,可尽量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对于犯罪情节较的初犯、偶犯,可适用非监禁刑。实际上,大部分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并不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而是贪图小利,头脑发热,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其本身危险性不大,如果对他们处以非监禁刑,他们大都会悔过自新、感谢党和国家,不再干违法犯罪的事。

    对于未遂犯、中止犯、预备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对上述之类的被告人也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三类犯罪,刑法有明确规定,可以给予从宽处理。因为其本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主要是该类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一般不判非监禁刑。对于从犯、胁从犯一般可适用非监禁刑。对于该类犯罪的从犯、胁从犯,处刑时,一般只减轻一个量刑幅度,不能减轻两个量刑幅度,除非是未成年犯。主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的原因是其人身危险性大,对社会危害性大。

    刑罚轻缓化是现代刑事罚发生的必然趋势,而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则是刑罚轻缓化的主要体现。实践证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率十分低。因此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降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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