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在线诉讼的司法需求,正视电子信息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被广泛运用的现实,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驻马店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立案、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办理,一般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在线诉讼平台进行。
第三条 在线诉讼平台的使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法院应当全面告知在线审理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互联网前沿技术不断完善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的诉讼服务机制。
第二章 注册、认证
第五条 在线审理案件,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过证件证照比对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线完成用户注册及身份认证的,可以线下办理。
第六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对方手机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注册及身份认证。
第七条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律师执业证号,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在线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身份标识,使用上述号码登录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三章 网上立案
第八条 网上立案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九条 立案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避免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
第十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十一条 通过网上立案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凡依法属于市中院、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立案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四条 立案部门应自案件决定立案后三日内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电子卷宗移送审判业务部门。案件的开庭排期工作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安排。
第十五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在排期后发出开庭通知、开庭传票以及排期公告,当事人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平台查询。
第四章 电子送达
第十六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费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件。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已采用电子送达的文书材料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条 民事一审案件,由审判业务部门在收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民商事二审案件由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需在开庭前3日送达。
第二十一条 法院应积极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第二十二条 受送达人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在线方式告知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告知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可确定已完成送达:
(一)法院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送达,平台反馈已送达成功的;
(二)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的;
(三)录音电话通话成功、短信发送成功的;
(四)采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
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二十四条 送达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再次启用电子送达。
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再次电子送达的,应即转为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章 电子诉讼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生成、处理、传输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记录、IP地址、后台数据等不通过技术手段难以感知的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电子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下提交打印件、复印件、截图、拍照等非原件形式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应储存载体编号后提交法院。电子数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书。
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提交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将电子数据在线上传、导入相应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使用此前已经导入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完成数字化扫描处理,并上传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形成电子诉讼材料。立案阶段接收的材料,由立案部门负责扫描上传;审判阶段接收的材料,由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扫描上传。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组织在线质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质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法院应结合质证情况,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清洁、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具体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能否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第三十条 提供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对该证据来源、形成及存储过程符合证据形式进行证明的责任。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另一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展示内容有异议,认为存在删减、篡改情形的,应当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章 在线庭审
第三十一条 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可以采用在线方式审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及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优先采用在线庭审。
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当事人的人数众多,超过在线庭审平台技术支持能力的;
(二)当事人适用公告送达的;
(三)一方以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五)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有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庭审。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以线下庭审方式审理。已经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调解、上诉等诉讼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采用在线庭审的案件,一般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以及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进入在线视频庭审入口。
第三十五条 法院技术部门应在庭审前三日内进行庭前技术测试,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技术指导。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端网络技术问题无法正常进行在线庭审的,可以指引其就近选择可正常在线庭审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十五分钟登录在线诉讼平台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效果。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平台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上线情况,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告知在线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庭审记录,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再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在线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遵守法庭记录,仪表整洁,着装规范,坐姿端正,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软件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线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庭审视频画面,不得允许他人在庭审场所为其违规提供协助。
第四十条 证人在线作证的,应当在法院认可的场所在线参加庭审,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不公开庭审直播。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人员应当宣布休庭,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在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四十二条 在线审理的案件,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法院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庭审笔录。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核对确认的,电子庭审笔录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庭审过程中,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电子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材料的,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在线诉讼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
第七章 电子归档
第四十五条 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按照诉讼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案件电子卷宗材料应当按照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材料属性分别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正卷或副卷目录中。
第四十七条 诉讼案件电子卷宗材料的制作录入应当从立案开始同步进行,跟随案件办理的流程环节、规定时限完成。诉讼中产生的文件资料,随时制作上传。
第四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电子卷宗提交归档。电子卷宗和需要同步归档的纸质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归档后,案件正式结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指自然日,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五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两级法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